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规范动物饲养方式,保障养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缙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与全县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责任书明确要求养殖场户做到:
1、动物规模养殖场户应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 防疫合格证》。动物饲养场所 ,周围环境,相关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方可办理。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应按要求整改。
2、加强畜禽免疫接种工作。对畜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按科学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免疫,并做好免疫档案记录。动物防疫监督所不定期对养殖场户进行免疫质量抗体监测,抗体不合格的要重新补免。
3、做好 防疫设施和消毒灭源工作。养殖场户应建立“-灯=池三化” 防疫设施和消毒 制度,在入场处建有“紫外线灯'',''车辆消毒池,笼具消毒池"等消毒设施,并充分发挥作用。落实“三化”综防措施“三化”是指消毒白化(饲养场地和道路石灰消毒),免疫强化(按时免疫,保证效果),管理优化(推行自繁自养,标准化饲养模式,健全养殖档案,合理用药,遵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规程等)。
4、做好疫情报告制度。不从疫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如果饲养的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兽医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及延误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不得阻碍拒 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做好规范用药和建立养殖档案。养殖场户应遵守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养殖档案,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在伺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6、严格执行动物申报制度。养殖场户从外地引进动物前,应按要求办理备案报检制度,引进后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检。动物出售前应严格按照检疫申报制度,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
7、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积级配合防疫检疫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畜牧生产和防疫,检疫及疫病防治情况。
8、应做好本场地废弃物和畜禽排泄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不得向外排放污水,应建好相应污染整治设备设施。积级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