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农委):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局定于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开展2017年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时间: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
(二)县(区)饲料管理部门核查时间:2017年1月11日至2月10日。
(三)市级汇总上报时间:2017年2月11日至2月28日。
(四)省级审定公布时间:2017年3月1日至4月15日。
三、备案程序
(一)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通过兽药饲料监管网络平台(IP:218.60.146.229)上报附表1-3涉及的变更内容。
(二)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实、网上审核,并上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附件1)和《2017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附件2)。
(三)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县(区)饲料管理部门上传信息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备案意见。
(四)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2017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格式将备案结果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五)省局将各地备案结果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发布通告。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将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与日常监管工作、饲料工业统计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紧密结合,将备案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次备案工作,宣传饲料相关法规,特别是《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二)市级要做好本辖区饲料生产企业备案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县(区)饲料管理部门按照《2017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实。2017年7月和12月,省局将结合督查工作对各市年度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经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收回、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坚决取缔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应继续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检验要求的饲料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报我局注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对备案不及时,逾期没有进行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我局将一律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2016年11-12月饲料检查中发现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又未按期整改的饲料企业,不予备案。
(四)各地要结合年度备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排查企业安全隐患,对企业消防、生产设施设备、危化品管理等安全隐患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在告知书上一一列出,并由企业负责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留存备查。
(五)备案结束后,我局将统一在辽宁日报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政务网上对年度备案结果发布通告。对未通过年度备案的企业,一是通报税务机关,取消其当年饲料产品免税资格;二是加强监测。
附件:1.2017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2.2017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检查表
3.2017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