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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动监[2017]21号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规模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5  来源:本站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352
核心提示: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各项动物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我所决定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7年广西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5月4日2017年广西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各项动物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我所决定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7年广西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5月4日

2017年广西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

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各项动物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管理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管理措施为重点,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兽药和投入品使用管理的行为,降低规模养殖场发生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相应的防疫设施设备,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做好强制免疫以及猪瘟、新城疫等主要疫病的免疫工作,开展疫病监测和控制净化,特别是布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等疫病检测净化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对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扑杀、淘汰、无害化处理、加强免疫等处理。

(三)依法开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及继续饲养用动物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要经审批后引进,按照规定隔离观察并建立隔离观察日志,隔离期间按照规定开展牛羊布病等疫病抽检。引进继续饲养用动物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

(四)依法履行检疫管理义务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调运、销售动物要按要求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五)无害化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档案记录。

(六)畜禽标识领用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领用、使用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建立配挂使用记录,按照规定将领用信息报告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站。严禁乱丢弃、转让、买卖畜禽标识。

(七)按照规定安全使用兽药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使用合法兽药、疫苗产品,健全兽药、疫苗采购入库台账记录,不违规使用药物及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八)养殖档案建立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真实养殖档案,记录生产、免疫、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诊疗、防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等信息。

三、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5-10月(为期6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6月)。

1.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部署,明确整治活动目标和工作措施。

2.组织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各类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对规模养殖场逐一造册登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员。

3.提升监管水平,有针对性地面向基层监管人员开展一次规模养殖场管理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

4.开展宣传告知,利用培训、发放宣传告知材料,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近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二)实施整治阶段(2017年7-9月)。各地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整治、查处一批养殖场环节出现的动物防疫、兽药、畜牧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0月)。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构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联防联控。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牧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免疫、疫病监测、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等情况要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发现养殖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免疫、未建立完整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进行疫病检测等情形并且未进行整改,不符合产地检疫出证条件的,不予受理该养殖场调运动物的产地检疫申报和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改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专人负责,报送材料。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完成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工作。请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我所,材料发送至我所检疫监督科电子邮箱:检疫监督科电子邮箱:jdk175@163.com,联系人:盛宇明,联系电话:0771-3936175。

1、2017年5月20日前报送本市印发的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盖章扫描件。

2、2017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附表1—4),盖章扫描件与电子版同时报送。

附表: 1.《 2017年 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一)》

2.《2017年 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二)》

3.《2017年 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三)》

4.《2017年 市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方式调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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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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