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和净化奶牛羊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进一步加快牲畜布病净化步伐,有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山东省省级牛羊布鲁氏菌病净化示范场(县)创建工作方案(试行)》(鲁牧防发〔2017〕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字〔2016〕1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重点扑灭、源头净化”的方针,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人畜共患病,有效保障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全市畜牧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属地管理。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本区、市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防疫政策和净化经费,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创建活动。
(二)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改、财政、工商、质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牛羊布病净化合力。
(三)统一方案,科学防治。要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及本方案等文件要求,统一技术路线、统一操作规范、统一诊断试剂、统一判定标准、统一记录档案、统一监管要求,依靠科学,实行分类指导、分步达标、稳步推进。
三、创建目标任务
以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创建活动为抓手,规范布病净化技术,落实布病防控措施,逐步实现全市牲畜间达到布病净化标准的目标任务。
2017年创建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20个(其中,即墨市 5个、胶州市4个、平度市6个、莱西市5个);创建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区市2个(黄岛区、胶州市);创建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3个(其中:即墨市2个、平度市1个);创建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市1个(胶州市)。
四、创建时间
各区、市申请2017年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创建场活动的养殖场务必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创建活动。
以后,每个区、市每年1月底前要推荐辖区内 4-5个牛羊规模养殖场参加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创建活动。
牛羊规模养殖场是指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的自繁自养的养殖场。
五、技术路线
(一)基线调查。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规划(2017--2020)》要求,于2017年6月前组织完成布病防控情况基线调查,掌握本区域牛羊养殖场数量、养殖方式、养殖规模和不同牛羊的场群阳性率、个体阳性率等基本情况,并以区、市为单位划分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
(二)净化策略。本着“内清外堵,净化一场,巩固一场”,工作原则,按照检疫/检测—淘汰扑杀—再检测—扑杀的净化工作路线,全面实施“检疫、检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的综合防控措施,逐步控制和净化布病。
全市范围内,种畜、奶畜以及个体阳性率<2%的商品代场或群体检测阳性率<5% 的区、市,不实施布病免疫,实行检测、扑杀的净化策略。
个体阳性率≧2%的商品代场或群体检测阳性率≧5% 的区、市,可实行检测、扑杀的净化策略,也可实行检测、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净化策略,符合免疫条件的场要按照国家要求逐级备案。
六、主要措施
(一)非免疫规模场净化措施。
1.自行检测。开展布病净化示范场创建的牛、羊规模化养殖场,要在辖区基层站监管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对本场内符合条件的所有牛羊(牛8月龄以上、羊5月龄以上、母畜产后半个月以上)进行全覆盖采样监测,检测无阳性或者无异常的养殖场,以后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一次血清学检测;检测发现阳性的养殖场,必须每隔3个月进行持续采样检测,直到全群无布病阳性检出,然后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一次血清学检测。各布病净化示范创建养殖场根据近三年来检测确定的预期流行率,按照95%置信水平进行采样检测,不同规模养殖场采样检测数量见附件。场群内抽样时,优先抽取种用公畜、有流产史的母畜、外地新引进的牛羊以及年龄超过10个月的牛羊,检测记录保存完整。
2.监督检测。市、区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结合春秋两季集中监测和全年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对开展布病净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牛羊(牛8月龄以上、羊5月龄以上)进行2次的血清学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养殖场。
3.净化扑杀。扑杀所有血清学检测阳性牛羊,并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4.评估验收。经过连续的检测、扑杀达到净化标准后,养殖场可申请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评估验收。
(二)非免疫区、市净化措施。
1.自行监测。辖区内所有牛羊规模养殖场每年至少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两次血清学监测,按照各场三年来检测确定和预期流行率、95%置信水平进行采样检测,不同规模养殖场采样数量见附件。场群内抽样时,优先抽取公畜、有流产史的母畜、年龄超过10个月的牛羊以及外地新引进的牛羊,检测记录保存完整。
2.监督抽检。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牛羊布病监测净化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牛羊养殖场(含牛羊散养户)进行监督抽检,务必要保证辖区内所有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其他牛羊每年至省监督抽检一次以上。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春秋两季集中监测和全年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性学调查计划的实施,对创建区市进行至少两次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创建区市。
3.净化扑杀。扑杀所有血清学检测阳性牛羊,并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4. 评估验收。经过连续的检测、扑杀达到净化标准后,区、市可申请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区市评估验收。
(三)免疫场、区市净化措施。
个体阳性率或者场群阳性率较高,需要实施免疫的牛羊养殖场或者区市,在进行布病净化示范创建时,必须规范牛羊养殖场(户)布病免疫行为,只能对3—6月龄的后备牛羊进行免疫,其他牛羊不得免疫,以免影响检测净化措施的实施。
开展布病净化创建自行检测和监督检测时,对符合条件的牛羊(牛12月龄以上、羊10月龄以上)全部进行采样检测,无阳性的,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一次血清学检测;检测发现阳性的养殖场,必须每隔3个月进行持续采样检测,扑杀阳性动物,直到全群无布病阳性检出,然后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一次血清学检测。检测采样数量,根据不同养殖场的预期流行率和养殖规模,按照附件要求确定。
牛、羊最后一次注射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退出免疫的,按照非免疫场、区市净化措施进行监测净化,达到净化标准后可申请市级、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评估验收。
七、评估验收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的自评,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各区、市提报的市级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评估验收细则另行下发。
通过验收达标的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示范区市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并颁发“青岛市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示范区市”证书。
八、管理措施
(一)严格验收公示和年度审查制度。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示范区市自向社会公示、发证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年;“青岛市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证书仅代表养殖场当时达到净化标准,每三年开展复评估,每年实行年度审查。
(二)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养殖场(户)要负责牛羊布病净化状态的维持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布病定期检测,建立和落实日常消毒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牛羊流产、死胎,必须采样送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检测,以排除是否感染布病。同时,对被流产胎儿、死胎、胎盘、流产物、排泄物污染的垫草和场地,以及病畜圈舍环境用10%-20%的漂白粉溶液强化持续消毒,彻底净化环境。
各基层站以及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风险分级、量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牛羊养殖场自繁自养、调运、疫病监测、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免疫、防疫隔离设施配备、人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自繁自养、调运申报和隔离检疫、定期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免疫、消毒、监测等行为,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现净化一场巩固一场,逐年扩大净化场数量,最终实现全县域净化。区、市动物疫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净化创建养殖场和净化创建区、市的日常监督抽检和年度审查工作,并接受省级、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委托开展牛羊净化养殖场和净化区市的年度抽检和监督审查。
(三)强化检疫监督和调运监管。未开展布病净化创建或者尚未通过净化创建验收的牛羊养殖场,牛羊出栏、外调或者转场饲养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查验有无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布病检测报告书,若有且检测结果全为阴性,检测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准许出栏、外调或者转场。
市(省)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示范区(市)内牛羊凭产地检疫证明可以跨市内任何行政区域流通;实验室检测布病阳性的养殖场所饲养的牲畜禁止调运;实施布病免疫区(市)的牛羊不得向非免疫区市调运,且调运时不得经过非免疫区(市);实施布病免疫养殖场的牛羊必须就地饲养,严禁转场饲养或者调出。
(四)严格净化场、区市资格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查以及复评估中,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畜牧兽医局取消其青岛市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资格: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净化示范场(区市)资格的;
2.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3.后续管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4.年度审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后再次审查仍不合格的:
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净化场、区市有布病疫情的;
6.复评估不合格的;
7.其他影响净化成效的事项。
被取消资格的养殖场或区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将对各区市布病净化示范场和净化示范县创建情况,通过青岛政务网和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不参与布病净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和区市以及布病检测发现异常的养殖场和区市也一并进行公布,让乳制品加工厂、收奶站和广大市民周知,选择性收购和消费。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成立专门的布病净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对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净化防治措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各区、市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设立布病监督检测、阳性动物扑杀补偿、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净化奖励补贴等专项资金,保障牛羊布病净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惠农政策倾斜力度。市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国家现代畜牧业发展平台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粮改饲、养殖保险等惠农政策与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创建活动挂钩,向积极开展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创建活动的养殖场或区市倾斜。
十、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市、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2.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申报、验收及公示、发证等工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各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创建场(区市)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具体制定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区市)评估验收、年度审查及复评估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牛羊布病净化示范场、示范区市创建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布病净化创建养殖场防疫条件监管、牛羊调出和转场和检疫监督以及跨区域引进的监管;负责布病血清学阳性牛羊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