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6号)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2017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7〕5号)要求,市畜牧兽医局制定了《2017年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31日
2017年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兽药GMP、GSP要求,认真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监管,实现辖区内涉及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案件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查处率达到100%,全面提升兽用抗生素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源头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兽药GMP、GSP的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兽用抗生产素等违法违规行为;2.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3.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严厉打击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生素的行为。监督养殖场(户)落实《青岛市畜禽养殖一本通》的相关要求,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用料记录,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严格休药期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使用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2.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滤渣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药抗生素的行为。监督饲料生产企业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兽用抗生素、人用药品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6月初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1日-30日)。各区市要组织并监督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查主体资质、产品来源、合格证明、制度落实和记录规范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案件查处全覆盖。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2月26日前)。认真回顾总结整顿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措施、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2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兽用抗生素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关注,各区市要从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力量,落实责任,明确整治任务及措施,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确保本区市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依法规范兽用抗生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市要切实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合作交流、联合执法、案件协办、抽检结果共享、定期会商等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优势、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及时公开信息。各区市要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特别是要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督导检查。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畜牧兽医局将于9月、10月份对各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公布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