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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月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5  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微尘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各市(地)、县(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市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调整肉鸡、奶牛生产监测方案的通知》(农监测便函[2017]第140号)要求,拟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月度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无论规模大小均要纳入月度监测范围。二、监测内容以生产指标为主,兼顾养殖效益。详细表样及指标解释见附件1。三、数据采集上报时间数据采集上报时间按照“规模养殖场生产情况统计工作日历”(附件2)

各市(地)、县(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市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调整肉鸡、奶牛生产监测方案的通知》(农监测便函[2017]第140号)要求,拟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月度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无论规模大小均要纳入月度监测范围。

二、监测内容

以生产指标为主,兼顾养殖效益。详细表样及指标解释见附件1。

三、数据采集上报时间

数据采集上报时间按照“规模养殖场生产情况统计工作日历”(附件2)执行。

四、数据填报方式

通过“全国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http://xmy.agri.cn/webcloud/Login.aspx)上报。原则上以养殖场通过“掌上牧云”上报、县级审核为主,不具备上报条件的养殖场,可由县级采集上报。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地)、农垦总局要在前期摸底调查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种肉鸡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特别是2016年生产年报中种肉鸡场数与云平台数量差距较大的地区,确保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肉鸡场全部纳入农业部云平台。

2、各县(市、区)对云平台中已经录入的种肉鸡场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完善。一是将“申请为部级监测点”项选为“是”;二是在新增的代次项,根据实际选择“祖代”或“父母代”。前期摸底调查未录入云平台的种肉鸡场,要补录基础信息,待逐级审核后,纳入月度监测范围。

3、特别说明:祖代鸡场只补充代次信息,不要申请为部级监测点,祖代场监测另行组织。

4、种鸡场基础信息补录以及前期摸底调查基础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务必于7月7日前完成。

5、父母代种肉鸡场监测将成为农业部经常性监测任务,请相关县(市、区)确定专人进行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并填写“统计员信息备案表”(附件3)发送至hljxmtj@163.com。

请各地高度重视父母代肉鸡场监测工作,确保不漏报、不错报,确保数据准确性。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信息中心 赛娜 0451-87001682

省畜牧兽医局 周志茹 0451-82627772

附件1:父母代肉种鸡场生产情况

附件2:2017年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日历一览表

附件3:父母代肉鸡种鸡场月度监测工作统计人员备案表

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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