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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3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农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等的管理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可追溯,根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疫苗耳标管理工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耳标是国家财产,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农牧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对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具备供应资质的企业众多,这对强

各设区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等的管理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可追溯,根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苗耳标管理工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耳标是国家财产,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农牧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对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具备供应资质的企业众多,这对强制免疫疫苗、耳标在采购、使用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的选用、储运、使用、回收处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档可查、有漏必堵、有误必纠,严控管理风险,确保疫苗选购程序合规、储运安全、使用规范、免疫效果确实。

二、建立健全疫苗耳标管理制度。各地要围绕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在疫苗耳标管理的责任落实、采购征询、廉政风险点评估与防范、接收验收、进出库登记、使用效果和售后服务评价、免疫应激反馈、废弃疫苗耳标回收处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健全其他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疫苗耳标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疫苗耳标选购程序。各地要在强制免疫疫苗、耳标选购前,召开由选购单位、村级防疫员、养殖者、技术专家等参加的征询会,从疫苗耳标使用效果、疫苗冷链运输、疫苗免疫反应、企业售后服务等方面,对拟选购疫苗耳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选购来源。各地要把疫苗耳标供货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传真)发送至疫苗耳标企业,原件留存备查。发货通知书将作为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发货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防疫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强制免疫疫苗、耳标采购计划,既要保证能够满足日常防疫工作需要,又要尽量减小库存,避免因库存疫苗过期而造成浪费。各地以市为单位将疫苗采购和实际库存数量,按规定时间报省动物疫控中心,耳标按季度进行报备审批。

四、规范做好疫苗耳标验收和进出库管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企业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耳标及时进行现场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签收。验收合格的疫苗耳标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进行储藏,保证疫苗冷库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做好台帐记录和相关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对于库存疫苗及冷库,要定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五、规范做好疫苗耳标使用及后续管理。各地要切实组织力量,加强对乡镇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疫苗冷链储存、低温运输的意识,确保疫苗“最后一公里”安全有效。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春、秋两季集中防疫行动前各开展一次。要加强对乡镇站疫苗台账和村防员疫苗、耳标领用量的核对,确保疫苗、耳标领用量与实际免疫量、耳标佩戴量相当。对未能及时使用完的疫苗、耳标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非法转让、买卖。要加强过期或弃用疫苗耳标的回收和处理,废弃疫苗耳标回收处理应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或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同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落实痕迹化管理。

六、切实加强疫苗耳标管理自查。各地要不断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将疫苗耳标管理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自查自纠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要高度重视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等对疫苗、耳标质量问题的反映,并及时进行核查,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基层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特此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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