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动监发〔2017〕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的要求,我局结合2016年12月全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专项清理工作基础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局
2017年8月3日
湖北省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险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动物检疫证明
1、检疫出证人员资格清查。一查实施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人员情况,二查配合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证的协检员情况;三查是否存在不具备资格仍在检疫出证的人员情况。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底,清查落实到机构、到人数、到人头,并分析原因和问题。
2、近年动物检疫证明生产企业中标和备案情况。
3、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销毁和遗失等情况核查。一查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011-2016年度动物检疫证明订购情况;二查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截至2017年7月31日动物检疫证明发放、库存、销毁数量;三查检疫证明遗失情况,详细说明丢遗失的时间、原因及整改情况。具体统计表格见“附件-表1、2”。
(二)畜禽标识
对2014-2017年招标采购的畜禽标识,按年度进行核查其订购、签收、发放、库存以及破损和遗失等情况,统计上报有关核查内容见“附件-表3”。
(三)监督执法及队伍
查处管理相对人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查处不检疫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违纪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出栏牲畜未佩戴畜禽标识的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情况。
各地按照“附件-表4”统计有关查处数量,并上报相关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次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实施措施,负责落实。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
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要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内容、时间及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具体行动措施;要列出时间表、内容清单有序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7年9月)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于2017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票证管理制度建设、检疫出证人员资格、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库存等情况的清查核实和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收集各地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7年10月)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以市(州)为单位于10月27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处。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切实解决问题,并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高度重视本次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结合实施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学查改活动,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为防止“专项整治行动”走过场,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加大内部稽查力度,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三)总结经验、积极宣传
各地要积极营造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狠抓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正面典型,确保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风清气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