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及省市有关工作方案,进一步做好畜牧业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进度
从各区市日报告情况看,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进展缓慢。截止8月3日,各区市完成进度为:黄岛区86.67%、城阳区66.67%、崂山区64.58%、胶州市60%、莱西市9.88%、平度市3.16%、即墨市3.07%。
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市政府《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实施方案》(青厅字〔2017〕15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区市环保部门,按照《青岛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关闭搬迁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11月底前依法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全面落实禁养区制度。
各区市要对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称、饲养种类、存栏量、占地面积、畜禽舍建筑面积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停止饲养行为,拆除饲养设备,清除养殖废弃物,依法拆除畜禽养殖违章建筑。对异地搬迁重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等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要密切注意舆情动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做好补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效推进。要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二、做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和省市政府有关部署与要求,科学指导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完善“两分离、三防、两配套”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步伐。要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到2020年底,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任务提前一年完成,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要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公布的规模标准,对限养区、适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摸清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情况、粪污处理利用方式,并按照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是否可持续有效运行的要求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审核。对已建设配套设施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可持续有效运行的,可认定为已配套建设。对未配套建设,或虽已配套建设但不符合环保标准、不可持续有效运行的,认定为未配套建设。对已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建档立册,一场一档,存档备查;对未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各区市要结合当地情况,按照工作向前赶的原则,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自行建设配套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已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要切实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市要参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技术模式及组织模式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12号)提出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技术模式及组织模式,因地制宜组织推广。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模式,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进一步做好畜牧业绿色发展三级联创工作
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字〔2016〕127号)、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抓点带面三级联创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发〔2017〕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青牧发〔2017〕4号)的要求,要以畜牧业绿色发展三级联创为抓手,以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化、过程处理无害化、末端利用资源化为重点,建立绿色发展机制,优化区域布局,推进规模养殖,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牧业现代化道路,推动全市畜牧业实现绿色发展。
要加快创建进度,抓点带面,积极推进200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场、20个示范镇的创建及验收工作;平度市要尽快完成创建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市迎检工作。要认真客观分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对畜牧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帮扶搬迁重建,恢复畜牧业产能,切实落实“菜篮子”工作目标与要求,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要以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引导传统散养“退户进区”,淘汰畜牧业落后产能。要加快构建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按照构建粮饲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总体要求,培育总结一批农牧业循环发展典型模式;开展“粮改饲”工作,鼓励养殖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订单收购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专用玉米及优质牧草种植、全株玉米青贮利用等实用技术,推动草食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制机制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进一步落实青岛市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通知》(青牧字〔2015〕6号)、《关于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青牧发〔2015〕9号)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完善规范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回收处理体系,病死畜禽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病死动物运输车辆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实时监管;强化处理残余物管理,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回收处理体系。优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APP,实现全程即时化、数据化、透明化监管,确保实现病死动物“四不一处理”的要求。
五、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的迎检工作
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其中,对畜牧业督察的主要内容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治理和利用情况,包括畜禽养殖粪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委的统一部署和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畜牧业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牧发〔2017〕42号)的要求,认真履行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准备和迎检工作,对禁养区内摸底排查出计划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认真登记造册,做到“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提供各类档案资料,依法及时做好各类舆情举报的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案件的查办和整改情况的核查,确保迎检工作顺利进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畜禽养殖污染是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完成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保护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改善农村环境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战略选择。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畜牧业生态绿色发展的政治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把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强力推进落实。要通过再部署、再发动、再梳理、再细化、再落实,认真研判形势,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帐,倒排时间任务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到位。对工作中不履职尽责的,瞒报、漏报、伪造和提供虚假资料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任务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