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办发[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办牧〔2017〕38号文件要求 ,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 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 现就进一步加强奶畜养殖环节监管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奶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各地要向奶畜养殖场(户)告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强化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的意识 , 督促奶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养殖记录) ,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养殖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按照《湖北省畜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时 , 重点加强对奶畜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生鲜乳生产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八项记录”的检查 , 要深入到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 , 看奶畜养殖场(户)是否合理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 ,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行为要立案查处 , 严厉打击。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管理 ,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 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 , 严把准入关。要定期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 , 填写《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 检查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各地要发挥省局下发的生鲜乳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卡的效能 , 全面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 确保本地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抽检全覆盖 , 要将散养户生鲜乳纳入质量安全监测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行为。
近期 , 各地要对辖区内奶畜散养户开展全面摸底 , 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告知散养户应将生鲜乳交售到合法收购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 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未取得销售许可的 , 不得从事乳制品销售。
各地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包括生鲜乳产量、交售方式、流向等)按市(州)进行汇总 , 于9月10日前报省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
联系人:王卫 027-87272238
电子邮件:534002098@qq.com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