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医〔2017〕238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免疫工作
狂犬病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是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严重威胁人畜健康,人一旦感染,死亡率为100%。做好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是防止人畜感染狂犬病的有效措施。《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各级农牧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免疫计划,切实组织做好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强化狂犬病免疫管理和服务
(一)实行分类就近免疫。城镇个人所养犬只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负责免疫。农村、牧区个人所养犬只由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免疫。养犬单位所养犬只由养犬单位兽医人员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负责免疫。以上承担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各类机构统称为“免疫接种机构”。
(二)实施一犬一卡一证制度。免疫接种机构要对已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家犬建立免疫登记卡,发放免疫证明,实行一犬一卡一证制度。免疫登记卡留存免疫接种机构(附件1)。免疫证明由省农牧厅统一印制(附件2),免疫接种机构需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免费申领。犬主办理准养手续的,凭犬免疫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犬主办理犬托运等运输手续的,携带犬只凭犬免疫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报检点申请办理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接种机构每月需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月的犬只免疫数量和免疫证明发放情况。
(三)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免疫接种机构需建立完善疫苗购销、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购进,疫苗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票据复印件需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免疫接种机构对家犬狂犬病免疫应按照当地价格监管部门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接种机构从事免疫接种的兽医工作人员需进行上岗培训,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接种疫苗兽医人员的培训教育,各免疫接种机构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强化狂犬病免疫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家犬狂病免疫及其免疫证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劣疫苗和违法经营疫苗行为。及时公布和更新免疫接种机构名称、服务电话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举报电话。免疫证明不得伪造、仿冒、涂改、转让,持证人应当妥善保存。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及时到免疫接种机构进行补办。未按规定进行家犬狂犬病免疫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狂犬病防治知识以及正确的养犬方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防疫意识和参与意识,倡导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