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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38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7〕239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农牧厅2017年8月28日青海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青农医〔2017〕239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8月28日

青海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强化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监管,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转让、倒卖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制度,健全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监管机制。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管人员和出证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保持专管人员的稳定性,非人事调动等特殊原因不得频繁更换。出证人员应由取得官方兽医资格,并在检疫监督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执法人员承担。建立健全乡、县、市(州)、省的四级监管和内部检查机制,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畜禽标识的订购、发放和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两年要对全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要对辖区各县(市、区)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每季度组织自查。

(二)严查库存,摸清各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底数。各地应根据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的要求,从订购、发放、使用、回收、审核、库存、销毁以及监管8个环节入手,查清本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是否按规定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订购,是否按申报数量登记发放,是否按年限进行销毁,是否按要求年度核库,是否执行以旧换新的领证制度,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而遗失证明和畜禽标识等情况。

(三)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各地应根据当地地域环境和动物养殖规模,合理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要巩固近几年动物检疫报检点标准化建设成果,确保报检点总数不减少。各报检点应当公示检疫程序、官方兽医姓名、报检点电话、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各地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动物检疫报检点进行全面清查工作,并填写动物检疫报检点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4)和报检点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明确责任,加强出证人员备案工作。各地要明确每个报检点的出证人员,同时加强出证人员管理备案工作。定期对出证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出证人员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 出栏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符合出证条件后方可出证出栏。

(五)严查违法案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未对出栏牲畜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三、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从2017年9月1日起,至10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培训学习力度,针对本单位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管理使用的专题培训以及远离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等,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二)组织整改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各地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跟踪整改,涉及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请各地将报检点详细情况及时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各地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全面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摸索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秩序,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奠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总结,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领导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日常管理机制。加强出证人员备案工作,将出具出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产品A)的人员名单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出具省境内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产品B)的人员名单报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合理利用媒体、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提高畜禽饲养者、经营者守法意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和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报道,震慑不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切实加强辖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规范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做好工作总结。在本次专项行动后,各地要巩固工作成效,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在工作过程中对好做法、好经验应当及时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切实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作为今后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并按要求做好报告报送工作。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以市(州)为单位于11月5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杨永斌 李翰明

联系电话:0971-7129719、7129726

电子邮箱:3070117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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