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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7〕370号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为有效防控包虫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进一步强化犬只防疫监管措施,按照《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做好犬只防疫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犬只驱虫和免疫工作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5﹞188号)、《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包虫病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

青农医〔2017〕370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有效防控包虫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进一步强化犬只防疫监管措施,按照《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做好犬只防疫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犬只驱虫和免疫工作

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5﹞188号)、《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包虫病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7﹞47号)以及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畜包虫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家畜包虫病布病防治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家犬“犬犬投药、月月驱虫”措施,并建立完善驱虫档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处置,同时统筹做好收容场所无主犬的驱虫,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并指导村级防疫员和农牧民群众做好病死犬尸体和犬粪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7〕238号)要求,实施一犬一卡一证制度,在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和发生过狂犬病的地区要做好家犬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实施犬只调运检疫监管工作

各地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犬只规范管理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严禁从包虫病流行区调运犬只的相关条款。同时,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犬只调运的检疫监管。一是严格检疫申报制度,犬只运输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对调运无主犬、流浪犬的检疫申报不得受理。犬只饲养场申报检疫,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报告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内容包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包虫病犬粪抗原检测等。二是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产地检疫工作。整车运输的,要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查验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逐只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严禁出证。三是切实强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职责,对犬只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作,主动沟通、积极配合、着力构建犬只调运联合监管机制,各司其责,切实推动犬只管理措施落实,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结合十九大精神宣讲、包虫病防控宣传等工作,对辖区内犬饲养者、养殖场及其他部门单位,认真宣传《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犬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强化犬只饲养者及运输者的法律意识,为做好犬只防疫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犬只驱虫、犬粪无害化处理、免疫等包虫病、狂犬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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