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全国信息联播 » 正文

浙江省出台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具体范围由各市确定并公布,县(市)也可根据疫病防控需要限制活禽交易区域。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其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限制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应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和无害化处理,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要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活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

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具体范围由各市确定并公布,县(市)也可根据疫病防控需要限制活禽交易区域。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其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限制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应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和无害化处理,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要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活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办法还对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检疫申报和省外调入活禽备案报验作出规定,要求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