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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药用辅料使用情况调研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1-24  来源:中兽医分会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474
  根据制定《药用辅料管理办法》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对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广东、浙江、四川、黑龙江、河北、天津、陕西等11个省市55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用辅料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内容包括所使用药用辅料名称(中文、英文),标准收载情况(药典,局颁,地标,国外药典,食品标准,化妆品标准,化工标准,其他标准),用途(制剂中的作用),剂型,辅料生产企业,使用辅料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等内容。获得调研数据3万余项,现将调研获得的数据分类统计、分析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1.1辅料标准及生产企业情况 11个省、市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产值、剂型占全国主要份额,因此具有代表性。55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共使用辅料品种有510余种,其中有药用标准的占26.9%,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有187种,占具有辅料药用标准总数的32%;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辅料品种占19%(包括自制自用,如注射用水),其余为化工厂(45%)、食品生产企业(22%)、其他(14%)。
1.2辅料分类情况 按照被调查企业对辅料在制剂中作用分类有66种,分别是:pH调节剂、螯合剂、包合剂、包衣剂、保护剂、保湿剂、崩解剂、表面活性剂、病毒灭活剂、补剂、沉淀剂、成膜材料、调香剂、冻干用赋形剂、二氧化碳吸附剂、发泡剂、芳香剂、防腐剂、赋形剂、干燥剂、固化剂、缓冲剂、缓控释材料、胶粘剂、矫味剂、抗氧剂、抗氧增效剂、抗粘着剂、空气置换剂、冷凝剂、膏剂基材、凝胶材料、抛光剂、抛射剂、溶剂、柔软剂、乳化剂、软膏基质、软胶囊材料、润滑剂、润湿剂、渗透促进剂、渗透压调节剂、栓剂基质、甜味剂、填充剂、丸心、稳定剂、吸附剂、吸收剂、稀释剂、消泡剂、絮凝剂、乙醇改性剂、硬膏基质、油墨、增稠剂、增溶剂、增塑剂、粘合剂、中药炮制辅料、助滤剂、助溶剂、助溶剂、助悬剂、着色剂。
2 基本情况分析
2.1 药用辅料标准 我国药用辅料标准数量少,标准项目不齐全,影响了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公布的药用辅料标准占所使用的药用辅料不足30%,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对药用辅料分类有待进一步细化,《中国药典》2000年版按药用辅料用途将分为15类,其类别分别为:酸化剂、消沫剂、吸附剂、抗微生物防腐剂、抗氧剂、着色剂、软膏基质、甜味剂、矫味剂、溶剂、碱化剂、皮肤渗透促进剂、赋形剂、表面活性剂、药用辅料。而其他国家在管理中将辅料分为40余类,这样便于管理和使用,有的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中还规定了辅料的给药途径和使用限量、注意事项等。从调研情况分析,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对药用辅料的分类仍然存在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预混辅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类新辅料,由于各预混辅料生产企业处方不同,其标准亦不相同,应该制定统一的原则,并允许存在一定差异。中药是我国独有的特殊药品,中药制剂及炮制中使用辅料需要加以专项研究,如白酒、土(炮制中使用土炒)等。
2.2 辅料生产企业行业的多样性 据调查,有的辅料是药品,生产企业已经按照GMP组织生产,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如维生素C、人血白蛋白等;有的辅料是化工、食品企业生产,虽有药用标准但却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如蔗糖、氢氧化钠、盐酸等;有的药用辅料仍然是地方药品标准收载并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2.3 药用辅料使用管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如变更已批准上市药品具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但大多数情况是因辅料变更引起药品外观变化的提出补充申请,如改变片剂的包衣材料。化学药品制剂药品标准一般没有标明辅料的品种和剂量,有的品种上市几十年,生产过程中辅料的使用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要求的申报资料是: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药学研究资料;
6)药品实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申报资料要求比较简单,没有要求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需要明确的是辅料的“药用要求”是什么?是指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还是新的辅料?或者其他情况。如果所变更的辅料已经在同类药品甚至同一药品中使用,仅提供药学试验研究资料即可,如有可能影响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则应该提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甚至进行临床试验。
3 关于辅料管理的建议
3.1 基本原则 对部分辅料进行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部分辅料进行辅料标准认可管理。辅料标准申请者可以是辅料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增加辅料标准的项目,如分类、给药途径、使用限量等内容,以有利于药品注册和辅料注册以及使用的管理。
3.2 研究是管理的基础 鉴于大多数新辅料及其应用已经是药学、化工技术、制药设备等多学科的结合,辅料生产企业开始在制剂技术研究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在管理中应该注意这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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