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陕牧发〔2012〕26号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6  来源: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572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颁布以来,按照农业部的统一安排,我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兽药GSP实施细则》(陕牧发[2011]55号)文件,对全省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在西安市开展了兽药GSP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动兽药GSP工作,切实加强兽药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现就我省兽药GSP实施及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兽药GSP宣传工作,认真开展清理整顿。

按照农业部要求,从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户),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请各地市积极开展兽药GSP宣传和清理整顿活动,引导符合《陕西省兽药GSP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者限期申报兽药GSP;对规模小但仍需要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可以限期推进连锁经营的模式;对达不到要求且不积极申报或确无能力规范经营兽药的,要迅速进行清理整顿,并与7月10前将兽药GSP验收、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医政与药政处。

二、认真做好兽药经营年审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为加强兽药经营企业(户)的日常监管,请各地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行为年审工作。凡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不满半年的次年11月底年审,超过半年的应当年参加年审。从发证之日起,每年11月底前进行一次年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在兽药经营企业年审工作中,要对兽药经营企业(户)一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规范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视为年审不合格,应按规定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为方便日常监管,省畜牧兽医局推出了网络监管模式,兽药经营企业(户)进入统一的进销存系统,各级兽药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后台对兽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加强对兽药GSP检查员、兽药经营户质量负责人培训。

做好兽药GSP检查员培训是整个兽药GSP工作的前提,按照我局统一安排,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省申报的兽药GSP检查员分片再进行培训,本次培训在2012年4月20日前结束;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结束后,由所在地市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审核登记,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每年需参加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普通兽药经营户的质量负责人的培训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安排,但应保证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四、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要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行为。请各地对申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核,必须符合我省兽药GSP有关规定,严禁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要逐级进行审核盖章后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GSP验收和发证工作,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附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