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养殖技术 » » 正文

肉鸡养殖之肉鸡出栏多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542

肉鸡养殖之肉鸡出栏多重

一般养殖技术过关的话,肉鸡出栏6-7斤重

1、怎样确定肉鸡适宜的出栏体重

肉鸡的出栏体重是影响肉鸡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确定肉鸡最适宜出栏体重主要是根据肉鸡的生长规律和饲料报酬变化规律,其次要考虑肉鸡售价和饲料成本,并适当兼顾苗鸡价格和鸡群状况等。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技术服务和多年肉鸡生产实践中观察发现,运用以下三个公式在生产中进行测算,是能够帮助广大养殖户朋友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现介绍如下:

1.1 肉鸡保本价格

又称盈亏临界价格,即能保住成本出售肉鸡的价格。

保本价格(元/千克)=本批肉鸡饲料费用(元)÷饲料费用占总成本的比率:出售总体重(千克)

公式中“出售总体重”可先抽样称体重,算出每只鸡的平均体重,然后乘以实际存栏鸡数即可。计算出的保本价格就是实际成本。所以,在肉鸡上市前可预估按当前市场价格出售的本批肉鸡是否有利可图。如果市场价格高出算出的成本价格,说明可以盈利;相反就会亏损,需要继续饲养或采取其它对策。

1.2 上市肉鸡的保本体重

是指在活鸡售价一定的情况下,为实现不亏损必须达到的肉鸡上市体重。

上市肉鸡保本体重(千克)=平均料价(元/千克)×平均耗料量(千克/只)÷饲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活鸡售价(元/千克)

公式中的“平均料价”是指先算出饲料总费用,再除以总耗料量的所得值,而不能用三种饲料的单价相加再除以三的方法计算,因为这三种料的耗料量不同。此公式表明,若饲养的肉鸡刚好达到保本体重时出栏肉鸡则不亏不盈,必须继续饲养下去,使鸡群的实际体重超过算出的保本体重。

1.3 肉鸡保本日增重

肉鸡最终上市的体重是由每天的日增重累积起来的。由每天的日增重带来的收入(简称日收入)与当日的一切费用(简称日成本)之间有一定的变化规律。在肉鸡的生长前期是日收入小于日成本,随着肉鸡日龄增大,逐渐变成日收入大于日成本,日龄继续增大到一定时期,又逐渐变为日收入小于日成本阶段。在生产实践中,当肉鸡的体重达到保本体重时,已处于“日收人大于日成本”阶段,正常情况下,继续饲养就能盈利,直至利润峰值出现。若此时再继续饲养下去,利润就会逐日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特别要注意的是,利润开始减少的时间,就是又进入“日收入小于日成本”阶段了,肉鸡养到此时出售是最合算的。可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肉鸡保本日增重(千克/只·日)=当日耗料量(千克/只·日)×饲料价格(元/千克)÷当日饲料费用占日成本的比率÷活鸡价格(元/千克)

经过计算,假如肉鸡的实际日增重大于保本日增重,继续饲养可增加盈利。正常情况下,肉鸡养到实际体重达到保本体重时,已处于“日收人大于日成本”阶段,继续饲养直至达到利润峰值,此时实际日增重刚好等于保本日增重,养殖户应抓住时机及时出售肉鸡,以求获得最高利润。因为这时已经达到了肉鸡最佳上市时间,如果继续再养下去,总利润就会下降。

2、肉鸡适时出栏效益高

鸡适时出栏应考虑到饲料消耗、屠体品质、市场需求及销售价格等诸多因素。现代肉鸡的特点是早期生长速度快,母鸡在7周龄,公鸡在9周龄增重速度达到高峰,以后增重速度逐渐减慢。随着日龄的增加,每千克增重耗料量也随之增加。如以第2周龄料肉比为100%,则第3周为113.6%,第8周为168.2%,到第10周为201.9%,耗料量增加1倍。出栏日龄推迟,饲料转化率降低,脂肪较多,肉质品质下降,经济上不合算。有些鸡在6周龄前即可达到上市体重标准,饲料消耗较少,但是屠体品质欠佳,胸肌和腿肌的比例较小,出肉率较低,加工费用较高,过早出栏也不经济。目前,我国生产的肉鸡除少量出口外销,95%以上的肉鸡是内销,主要是制作烧鸡和家庭烹调用鸡。除少量用于炸用、烧用的肉鸡出栏体重稍大外,2千克左右的肉鸡屠宰加工后足以满足现代家庭的一次食用。

随着我国肉鸡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公、母混群饲养的条件下,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制度,选购优良的商品杂交鸡,应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肉鸡在6周龄-7周龄,体重在1.9千克—2千克时出栏最为适宜。这时肉鸡生长速度快,饲料报酬高,肉质好,消费者欢迎。总之,肉鸡适时出栏是市场营销策略与现代养鸡技术的有机结合,它要求生产者必须密切注视市场变化,掌握市场行情,以便选择最佳的出栏时间,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