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一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9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025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1]4号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一批

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辽宁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12月经抽样确认的36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32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34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327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32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0年12月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地区的企业:中国农大药业责任有限公司

标称天津地区的企业:天津牧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牧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河北地区的企业:河北宏展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黑龙江地区的企业:黑龙江富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冰雪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瑞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威宏兽药有限公司、上海市信益兽药厂、上海广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牧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世纪动物药品厂、上海昌牧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城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普兽药有限公司、上海金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康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浙江地区的企业:杭州海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地区的企业:江西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萍乡市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地区的企业:中国·河南正大正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地区的企业:广州市富民兽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利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地区的企业:广西顺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百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金龙兽药厂

标称四川地区的企业:四川金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重庆地区的企业:重庆金佛华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希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康兴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