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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组织2010年第九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0]5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12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350

农业部关于开展组织2010年第九批

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11月经抽样确认的245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15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5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230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15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10年11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0年11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10年11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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