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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8  来源:省局兽医兽药处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42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1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假兽药查处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部《通知》附件2的假兽药和附件1的7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要立即进行市场排查,组织清缴销毁,并依法对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同时,要做好追踪溯源工作,捣毁制假黑窝点。

二、成都、宜宾、资阳、德阳、达州、凉山等6个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列入附件3的我省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隐瞒生产厂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关于下发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由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确认为标称企业的,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成都、遂宁、自贡、内江、绵阳等市,要组织力量对附件3所列的我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MP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不履行抽检产品确认行为。

五、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或四川省畜牧食品局(http://192.168.2.33)中下载《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22号)和附件内容。各市(州)要认真督办、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并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本期通知涉及案件查处情况报省局兽医兽药处。

联系人:刘霍秋

传 真:028-85561023

邮 箱:sysyc1023@sina.com

附件: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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