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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6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见附件2),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抓紧与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尽快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在核定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考试宣传发动、报名组织、资格审核、组织实施、保密安保、卫生防疫、试卷(答题卡)保管运送等各个工作环节,认真核算考试所需费用;在核定临床技能考试费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临床技能考试租用仪器设备、购买实验动物等费用,确保考试费收费标准科学、合理。为确保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顺利实施,各地务必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和财务司。

二、切实做好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经费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抓紧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经费纳入2010年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执业兽医资格考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在考生报名时与考试费一并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考务费足额缴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年11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本年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和财务司。

联系人:翁崇鹏;
电 话:010-59192060、59191691(传真)。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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