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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10  来源:- 未知来源 -  作者:张玲  浏览次数:707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6]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日,我部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通报。通报反映,近年来山西、陕西、内蒙等地滥用安钠咖、咖啡因类精神药物问题突出,山西有关部门查获一起非法贩卖兽用安钠咖案件。为切实加强安钠咖等兽用精神药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用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我部兽用精神药物管理有关规定。近期,各地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4月和11月分别组织一次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同时,要积极组织兽用精神药物有关管理规定宣传,提高经销、使用人员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兽用精神药物专项检查活动要突出重点,取得实效。一要认真检查兽药市场,发现兽用精神药物定点生产企业(见附件)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兽医局。二要对本辖区兽用精神药物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兽用精神药物管理规定和我部下达生产计划、调拨计划情况及管理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三要认真审核兽用精神药物经销、使用单位资质,不具备资质的,要取消其经销、使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要督促经销、使用单位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制度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五要检查经销、使用单位统一调拨制度和兽医处方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定点经销资格和使用资格。六要检查经销和使用单位产品出入库记录、台帐和帐目,核实进出数量是否相符,经销、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进出数量不符的,要追查产品去向,经查实流入毒贩之手或转手倒卖人用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三、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准确掌握本辖区内兽用精神药物使用范围(包括动物品种、作用用途等)、使用数量(包括品种、含量规格、包装规格)等,并于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两次专项检查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兽用精神药物定点生产企业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兽用精神药物定点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定点生产企业


品种名称


规格

沈阳市兽药厂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

10ml×20%

10ml×10%

5ml×10%

成都中牧药业有限公司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

10ml×20%

10ml×10%

兰州正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

10ml×20%

10ml×10%

河南中亚神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

10ml×20%

10ml×10%

苏州市苏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

10ml×20%

10ml×10%


沈阳市兽药厂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2ml
×5%


沈阳市兽药厂

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2ml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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