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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部门: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7  来源:搜猪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425
核心提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随着元旦、春节即将到来,生猪产品消费将进入高峰期。为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为重点,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0〕16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随着元旦、春节即将到来,生猪产品消费将进入高峰期。为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为重点,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整治违法屠宰生猪行为,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违规调运生猪、无证屠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协作,切断未附具合法有效的“两章两证”生猪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环节;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生猪及其产品产、运、屠、销等环节的行政执法,及时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维护执法秩序,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移送的犯罪线索,及时开展核查,依法严厉打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严格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已经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产业结构布局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确保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部署周密、重点突出。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1月至2月20日)。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2月25日前)。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炼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打击生猪屠宰、猪肉产品违法行为等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要聚焦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畅通举报渠道。要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举报电话,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各地以市为单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举报电话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要督促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管控措施,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要加强官方兽医行风纪风教育,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严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对官方兽医虚开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科学健康肉类消费理念。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各市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总结材料及《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21年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联系电话:0771-5829849,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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