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必须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并作兽药购买记录,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2、兽药使用应符合NY/T472的规定,按照使用说明并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并作兽药使用记录,将兽医处方单和兽药使用说明存档,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3、消毒药和疫苗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由经过培训的人员配制使用,并作消毒记录和免疫接种记录。
4、所有药品应按照保存要求有专门的药品柜贮存,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使用情况,定期清理过期变质药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并作药品贮存记录,领用记录,清理记录。
5、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
6、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7、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8、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9、建立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免疫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用药、免疫记录应存档2年以上。
10、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