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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23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59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对全国37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36城市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22城市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污染的例行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方案及监测行为规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抽检所需差旅等费用从我部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业主管厅(局、委、办)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我部也将加强对各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受检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2007年1月20日前告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质量监督处。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3168,64192342;传真:(010)641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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