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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方面入手完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3  来源:沈阳市辽中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87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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